以数为“经” 以情为“纬”编织美好“数学梦”
虽然在相关法律的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都明确提及了宪法文本,但法律委员会从未认定过原有的法律条款是违宪的。
如果存在不受任何因素影响的绝对自由意志,那么盖奇的道德行为应该不会改变,但是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受损后盖奇变得轻蔑社会习俗,忽视责任,他的道德行为改变了。[107]毕玉谦:《论经验法则在司法上的功能与应用》,载《证据科学》2011年第2期,第134页。
行政相对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才能成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30]冯筠:《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述评》,载《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2期,第49页。立法者可考虑在《行政处罚法》中增设如下条款: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不予处罚。譬如,在证券类行政处罚中,对于相对人是否具有违规操作的主观过错,就并不存在一般的经验法可供参考,而毋宁是证券行业的专业知识,需要证监会根据自己的特别知识或经验才能断定。[103] 因此,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责任判断体系,应围绕以规范责任论为基本立场,以主观归责原则为主线而建构。
[19]在个人自由尚未启蒙之前,个人是被埋没在宗教、国家之中的,责任评价根本不会顾及个人良知,人类审判只涉及人的外在行为,不涉及隐而未露、没有外在影响的内心观念,所以也就不会去规范它。其二,草率地认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违法性,仅仅体现在对行政法规范的违背,可能也并不周全。现代食品是科学技术对传统食品制作、运输、贮存的现代化改进产物。
商店出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是为食品,食品成为商品进行市场流通和销售的属性是国家发展与工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同时,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在我国的发展还不成熟,推陈出新周期较短。行政法学界从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与追责的角度出发,经济法学界则从规制食品市场失灵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出发,各自认为食品安全法研究应适用于自己的领域的分析模式和研究方法[39]。食品安全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应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允许各个法学二级学科使用各自的方法,在各自的研究视角上进行研究,并基于各自独立的研究进行交流、争鸣,更好地促进了食品安全研究方法的发展。
在法学研究方法的语境下,通常此概念的含义均为社科法学,即如前文所述要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法律作为社会规则与其他社会因素所产生的一系列嬗变。食品安全法学不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研究开展具有贯通性,不应以部门法的门槛局限其发展。
自然科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意味着对于法学传统意义上判断标准的革新。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民商法、经济法学者按照本部门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概念拆解的规范分析以外,刑法学者的食品安全刑法研究、行政法学者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研究、宪法学者的食品安全基本权利或食品安全国家保护义务研究,国际法学者的比较食品安全法研究,也都在使用部门法学的话语体系为食品安全研究的丰富性添砖加瓦。法学研究方法是探寻法学内在规律,表达法学学术观点而运用的手段。(二)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使用 在经济学的视角下,法律制度的本质是利益分配的社会活动。
比如对于风险社会分析方法的概念引入和理论内化是其他学科研究方法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绝佳范例。在《食品卫生法》实施时期(1995~2009年)以上海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为典型的食品安全实证研究在各省、市、县大量出现。(四)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的对策法学属性过强,理论根基不扎实 中国的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在研究问题方面,更多地赋予法学研究以实用性和功利性的考虑,以推进立法、改进司法为研究归宿,走进了‘对策法学的桎梏。在这一过程中,受到实质影响的社会主体囊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原料生产者、原料加工者、成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等科研机构,消费者协会、食品工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包括每一位消费者。
食品来源多样化满足我国人民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需求,同时食品安全法律研究需要比较法学在引入理论充实基础研究补足了食品进出口监管的实践短板。无论是从《食品卫生法》向《食品安全法》转变,还是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经营所带来的电子平台经营规制新问题,都说明食品安全治理的理念、原则、规范正处在高速变动的时期。
(一)风险社会: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范例 风险概念在宪法教义学上可以通过区别‘危险概念加以建构[7]。25年前《食品卫生法》(1995)结束试行,正式颁布标志着以食品行业治理,公民生命健康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我国正式开始建立。
早在20世纪90年代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比较法方法指导下的法律制度引进、规范分析对比文章就已经呈现出以蓬勃发展的趋势,其部分文章的主要目的在于改变我国出口食品被动挨打的局面,以服务经济转型和社会建设[33]。这种发挥比较法研究优势,服务经济发展的理论态度越发明显地在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得到了体现。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大步迈进,象征着中国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理念由食品合乎卫生标准向食品符合安全规范发生转变[1]。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研究不止于法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复合,更融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一)食品科学是作为研究对象决定研究方法自然科学性 近年来,苏丹红咸鸭蛋孔雀绿石斑鱼三聚氰胺奶粉无根剂豆芽菜等食品问题陆续出现。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研究如果要做出独立、坚实的学术贡献,就需要对我们本土实践所存在的食品安全特殊法律问题做出回应和解释。
研究缺乏持之以恒的学术关注,更关键的是没有长期耕耘的学术重心。参见佚名:中国食品产业发展报告(2012-2017)(摘登),载《中国食品报》2018年1月1日. [35]周星,范燕平.我国食品出口竞争力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8(03):60-66. [36]曹峰,赵荣兴.关于世界主要国家HACCP应用动态的概述[J].现代渔业信息,1997(10):1-6. [37]李欣红.WTO规则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影响与对策[J].农村经济,2004(09):59-61. [38]何伟,张奇志.经济全球化、WTO与绿色食品[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04):42-46. [39] 汪江连,苗奇龙.论CAC及其法典编纂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借鉴[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02):84-88. [40]倪楠.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9. [41]倪楠.食品安全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5. [42]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J].中国法学,2009(02):36-44. [43][德]普洛伊斯.安全预防作为国家任务——安全的认知前提[M].刘刚译[M].风险规制:德国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41. [44]侯猛.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7. [45]李忠夏.宪法变迁与宪法教义学: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40. [46]陈炳辉.国家治理复杂性视野下的协商民主[J].中国社会科学,2016(05):136-153+207. [47]涂永前,马海天.食品安全法学研究展望:基于2009-2016年相关文献的研究[J].法学杂志,2018,39(06):105-114. [48]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3页. [49]笑艺.我国担当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J].世界标准信息,2006(10):78-80. [50]邓青,易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J].企业经济,2012,31(01):166-168. 作者简介:徐曦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进入专题: 食品安全法 。随着食品进出口成为经济支柱产业,比较法研究在食品安全法学研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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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经验层面上科学无法确保结论产生的正确性,那么规范判断的前提就无法得以展开。鉴于食品安全涉及主体多元、社会影响广泛、公共利益巨大,近二十年来的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实证研究具有极强的公权主导性和政府介入性,主要表现为以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检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实际情况的执法检查与实证研究报告。食品安全治理依托公共决策和社会共治本质地亟需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达到增强食品安全法研究方法的预测、解释、应对能力的目的。当我国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的成果也开始转化为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法学研究成效所仰赖制度差距所产生的学术研究方法红利也在不断缩减。
在一个多元主义的价值相对的时期,各种利益群体和价值观念均无法证成自身的唯一正确性,于是法学只能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部门法学研究领域的划分是为了体系化、规范化、逻辑化地促进法律学科的发展,增加对现实生活问题的法律体系解释能力,而不是成为法律与社会发展的阻碍。比较法研究方法主张比较不同国家的制度,包括涉及规则与制度的微观比较[30],从而得出是否借鉴、如何借鉴域外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的结论[31]。
食品安全法治领域的研究也涌现出一系列社科法学的佳作。而在中观、微观层面,研究者也逐渐形成了针对具体的某一食品安全制度结合科学理论进行分析的方法
法学进步不仅在于法学基本理论的发展,而且在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自然科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意味着对于法学传统意义上判断标准的革新。在法学研究方法的语境下,通常此概念的含义均为社科法学,即如前文所述要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法律作为社会规则与其他社会因素所产生的一系列嬗变。我国传统法学研究对于可能发生却暂未发生的风险法律事项的规范研究是相当乏善可陈的,而社会学领域由乌尔里希#8226;贝克所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体系[10]对食品安全法治风险研究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极大的理论支撑[11]。
因而在同时期,大量的HACCP方面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比较法研究成果就作为研究热点的由国家以立项引导方式大力推进[34]。食品作为监管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发展出超越法律研究范畴的额外科技属性。
(三)比较法学分析方法中的中国立场逐渐凸显 首先,那种以为只要引进西方的理论和学说就可以提出富有创见的法学思想的观点,几乎过于天真了[46]。四、食品安全法学研究方法流变与评价 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比较研究这三种研究方法的特征是近二十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相较一般法学研究所采用的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方法外,在学科研究方法使用上的独到之处。
食品安全法的研究者必须要对食品安全领域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关键性、系统性、根本性的研究、分析。在理性选择、成本效益分析、均衡理论的理论假设下,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以资源最大化利用为最根本的追求,食品安全法领域的法律研究也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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